发布时间:2025-10-15 17:54:13    次浏览
差价补贴要变成定额补贴加上绿色证书的模式可再生能源补贴方式有望调整从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至今已有整整10个年头。在这10年间,在可再生能源法和相关政策强而有力地推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和市场都迎来了跨越式发展。但随着产业规模迅速扩大,目前可再生能源产业也面临着不少问题。那么,面临这些新问题和新形势,《可再生能源法》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近日,记者发现,在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以及能源基金会(中国)在京联合主办的《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上,这一话题也同样成为焦点。而记者同时了解到,可再生能源补贴方式有望调整。可再生能源发展离不开法律保障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朱明在会上指出,“作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可再生能源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地位、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划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全国保障性收购制度,以及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奠定了法律的基础,使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步入了快车道。”记者了解到,在《可再生能源法》推动下,近年来,我国以风电和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一路高歌猛进。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风电新增并网容量774万千瓦,到6月底累计并网容量达到1.37亿千瓦,累计并网容量同比增长30%。然而我国可再生能源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突出的挑战。朱明对此分析称,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的关键问题在于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典型代表是《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的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落实不到位、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滞后问题突出、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政策受化石能源和地方政府干涉冲击较大等,已成为制约我国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其中,就弃风限电而言,相关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风电弃风量已经达到323亿千瓦时,同比增加148亿千瓦时,平均弃风率21%,同比上升6%。面临产业发展失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将调整能源结构作为主攻方向,今年以来针对行业顽疾开出一剂剂良方,确保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具体来说,国家能源局先是在6月份下发通知,明确了部分存在弃风和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和光伏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等。7月份又提出建立风电投资监测预警机制,明确预警结果为红色的省区市,国家能源局在发布预警结果的当年不下达年度开发规模,地方暂缓核准新的风电项目,建议风电开发企业慎重决策建设风电项目,电网企业不再办理新的接网手续。 尽管有一系列政策保驾护航,但在国电集团副总经理谢长军看来,目前可再生能源立法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部分法律条款还不够完善,法律还有一些不到位的地方,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以及部分法律条文表述不准确,存在理论脱离实际的情况,《可再生能源法》在严谨方面还有不足。鉴于此,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孟伟在书面致辞中表示:“下一步,全国人大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评估,使《可再生能源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加快推动包括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在内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为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建立完善的规则和秩序体系,保证《可再生能源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此基础上完善产业发展的制度体系,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为美丽中国建设作出其应有的贡献。”补贴方向会适时向小而散的分布式能源倾斜与会人士除了将目光聚焦在愈演愈烈的“弃风、弃光”问题上外,另外一个便是日益扩大的新能源领域资金补贴缺口问题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副司长支玉强会上透露,当前新能源补贴资金的缺口越来越大。截至今年上半年,整个缺口高达550亿元。尽管第六批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很快下发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压力,但随着新能源新增规模不断加速扩大,补贴缺口到年底预计或将突破600亿元。支玉强表示,在现行可再生能源标杆电价政策下,为筹集可再生能源发展补贴资金,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曾5次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理想政策规模,应该能征收到800亿元左右。而从现在来看,情况却不理想。究其原因,支玉强分析指出:这主要是由于实体经济发展压力很大,降电价成为工业企业和实体经济强烈的需求和呼吁,也变成国务院的意见和要求,如果这个时候再去增加电价附加会变成很尖锐的一个矛盾。再一个方面就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阻力很大,现在地方推动自备电厂规模快速扩大,但自备电厂基本不缴或很少缴可再生能源附加,这是造成当前补贴基金缺口不断扩大的最主要原因。“随着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研究和绿色电力证书的交易机制的建立,我们国家现行的这种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和补贴政策,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在支玉强看来,目前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燃煤发电,作为电能这个属性来讲,同属电能。那么,这种电能在市场上也应该按照统一的机制去竞争。支玉强建议,下一步改革的方向首先要实现价格和补贴的分离,为下一步促进电价和补贴市场化机制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在电价的方面,下一步的改革在没有成熟之前,咱们现在还继续执行燃煤标杆定价,那么下一步随着咱们上网电价市场化的推进程度的提高,这种市场化范围的扩大,那么可再生能源形成的电量的电价也要逐步通过市场竞争来形成。国外也大多是这样。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更低的报价。”支玉强认为,就补贴而言,差价补贴要变成定额补贴加上绿色证书的模式。现有的固定补贴模式还会保留一段时间,但随着财政逐渐退坡,最终补贴将退出历史舞台。与此同时,补贴方向也会适时作出调整,向小而散的分布式能源倾斜。跨区辅助服务机制将更完善“在经济增长乏力、全国电力产能过剩的背景下,弃风问题在短时间内很难被破解且有进一步蔓延之势。”作为本次会议上最重要的发电企业代表,谢长军表示,目前应该从立法层面,完善可再生能源跨区辅助服务机制,明确规定东、南部发达省份对西部富余可再生能源电网的接纳业务,并对受电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打破地方政府条块分割的现状,下好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全国一盘棋。在谢长军看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开发企业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 《可再生能源法》的政策体系,实现四个完善、四个提升。具体来说,谢长军建议,首先要完善立法标准,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历经几次重大修订,对法律政策有着全面、深入、细致的修正,德国法在作出原则性规定以后,还会进一步采用积极的操作方式。例如规定可再生能源上网时,从具体操作层面,对电网运营商的程序和步骤各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细化法律条文,提高可操作性,促进利益相关方按照详细可行的具体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其次,完善跨区辅助服务机制,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可再生能源在经济发展放缓的条件下,各地方政府因为利益问题,导致形势加剧,建议完善可再生能源跨区服务,明确规定东南部发达省份,对受让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再次,完善电量收购激励机制,提升可再生能源上网品质。可再生能源具有波动性、间歇性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网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积极性。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增加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收购。最后,提升法律对产业的监督指导作用、指导能力。(来源:中国电力报)“十三五”如何改善弃风限电?风电发展的节能、环保与减排效应客观存在,但是有待化石能源外部成本充分内部化后才能体现。8月底,国家能源局发布《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这是能源主管机构首次公布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年度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778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约为5%。尽管比例微小,但是从2014年开始,弃风持续恶化。全国的弃风率从2014年的8%,上升到2015年的15%,到今年上半年超过了20%。个别风电大省,特别是辽宁、新疆、甘肃等地,弃风限电尤其严重,年利用率可能只有设计水平的50%左右。未来电力系统的灵活性需要进一步增强。这种灵活性的重要表现是系统的基荷(指扣除可再生能源之后的“净负荷”,因为可再生能源需要优先调度)会越来越小,以至于在可再生能源占据较大份额时(比如20%)彻底消失。可再生能源的份额越多,系统的运行挑战越大,其他机组利用率受到的影响也会越大。可再生能源增长陷入困局,发电份额僵持在5%以内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当前弃风限电原因缺乏共识性诊断,一些旧有模糊的、误导性或者仅是对问题的另外一种描述的归因(比如电源电网协调说、电力需求不旺说)仍旧具有很大市场,煤电具有事实上的优先调度地位,这都是很不利的环境。因此需要重大的政策调整短期来扭转趋势,为长期的机制变化赢得时间。我国的电力系统由于长期以煤电为主,目前客观上仍是基荷友好、煤电友好的系统,这特别表现在计划小时电量分配、辅助服务认定、价格设定等方面。未来,要打破波动性非水可再生能源进入系统的障碍,以下的短期措施是非常必要的。目前能源局已经出台风光最低保障小时数收购办法,建议后续的政府规划明确以此文件作为风光消纳考核的基准。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打破火电的事实优先地位。取消“节能发电调度”的提法,建议改为“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调度”。能源并不具有无穷价值,节能与否永远都只是约束,而不是目标。节能发电调度由于信息不对称与逆向激励问题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明确“调度运行数据”透明化的基本目标,调度机构应该及时上网公开小时级负荷与各种电源出力数据,接受社会监督。这是对风电弃风问题形成共识性理解与正确“药方”的前提。明确消灭“点对网”送电的模式。因为这种模式将极大消损整个系统的灵活性。电力消纳应以地理区域上逐层扩大为基本方法论,电网范围的扩大,要遵循“水到渠成”的规律。要保持足够的风电补贴强度,促进持续的技术进步。面对火电的过剩,要大幅下降煤电标杆电价水平,转成容量电价,减弱火电争发电小时数的激励。风电发展具有能源环境、经济社会方面的诸多收益。这种收益的存在,便于团结众多的社会利益群体,从而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但这并不等于依靠持续补贴可再生能源、不断扩大其装机与发电水平,就可以最终解决环境外部性的问题。从理论上讲,通过补贴“好”的能源,从而解决能源环境问题是成本很高、效率很低的选择。这不仅会因为降低的能源成本引发需求反弹,并且更重要的是,它并没有直接削弱传统化石能源的竞争力(如果一直补贴下去,化石能源的竞争力往往也会增强,补贴的规模可能大到不可承受),因此要实现既定的目标,其成本是很高的,甚至近乎不可能。化石能源之所以价格相对较低,其根源在于现实中的外部性因素(比如污染、能源安全、温室气体排放)并没有完全内部化。从理论上讲,可通过燃料税、环境税与碳税内部化这些成本。惩罚那些“坏”的(这种惩罚也需要具有法律上“刑罚适当”的要求),是解决问题的“最优选择”。这些工具,在“十三五”期间,需要跟解决可再生能源技术外部性的优惠电价一道,共同促进可再生能源在电力系统中的份额持续上升。(来源:中国能源报)